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》及其實施細則、國家稅務總局《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〔2010〕53號)有關規(guī)定,現(xiàn)將我省房地產(chǎn)開發(fā)項目調(diào)整后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:
一、預征率
地 區(qū) |
房地產(chǎn)項目類型 |
預征率 |
|
全省 |
保障性住房 |
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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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住宅 |
1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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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普通住宅 |
1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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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寧市(含園區(qū)不含大通縣、湟中縣、湟源縣) |
其他商品房 |
商鋪 |
4% |
其他 |
3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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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東市、海西州、海南州、海北州、黃南州及大通縣、湟中縣、湟源縣 |
其他商品房 |
2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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玉樹州、果洛州 |
其他商品房 |
1.5% |
非普通住宅是指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,但不包括別墅。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類型房地產(chǎn)項目(如商鋪、別墅、車庫、寫字樓等,下同)。納稅人既建造保障性住房、普通住宅、非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,應按適用不同預征率的房地產(chǎn)轉(zhuǎn)讓項目分別核算,對不能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一律從高適用預征率。
二、核定征收率
房地產(chǎn)項目類型 |
核定征收率 |
普通住宅 |
6% |
非普通住宅 |
7% |
其他商品房 |
10% |
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執(zhí)行,《青海省地方稅務局轉(zhuǎn)發(fā)<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>的通知》(青地稅發(fā)〔2010〕99號)自本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停止執(zhí)行。
特此公告。
青海省地方稅務局
2016年5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