項目編碼 |
QHXZSP1—35—005 |
事項名稱 |
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 |
行使依據(jù) |
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附件第377項。 《氣象災害防御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70號)第二十四條:“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、施工、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,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辦法的資質證……” 《青海省氣象條例》第二十七條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專業(yè)設計、施工、檢測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資格。未依法取得資質和資格的,不得從事雷電防護裝置相關工作。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省內雷電防護專業(yè)資質的管理工作,承擔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和乙、丙級雷電防護工程專業(yè)設計、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。申請雷電防護專業(yè)設計、施工、檢測資質,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 《防雷減災管理辦法》(中國氣象局24號令)第二十條:“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。” 《青海省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管理辦法》全文 |
辦理主體 |
省氣象局(法定) |
申辦主體 |
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 |
項目類型 |
承諾件 |
項目子項 |
無 |
受理條件 |
(一)由省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當?shù)卣鷾试O立的專業(yè)防雷檢測機構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; (二)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資料、檔案存放場所; (三)具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技術工作應配備的儀器設備; (四)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5人以上,其中具有防雷相關專業(yè)中級職稱以上技術人員2人以上; (五)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,應持有《防雷裝置檢測技術人員資格證》。 |
申辦材料 |
(一)書面申請報告; (二)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; (三)機構成立批準文件、法定代表人任命書、法人組織代碼證等原件及復印件; (四)專業(yè)技術人員簡表,技術人員的《技術職稱證書》、《防雷裝置檢測技術人員資格證》原件及復印件; (五)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技術工作應配備的儀器設備性能表; (六)現(xiàn)有檢測標準、規(guī)范目錄和各項規(guī)章制度目錄; (七)防雷檢測質量管理手冊。 |
法定期限 |
30個工作日(含資質評審時間10個工作日) |
承諾期限 |
27個工作日 |
申辦流程 |
受理-初審-評審-核準-發(fā)證 |
辦理部門 |
青海省氣象局政策法規(guī)處 |
辦理地點 |
省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 |
聯(lián)系電話 |
0971-5115609 |
是否行政服務中心事項 |
是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