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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

來源: 省氣象局    發(fā)布時間: 2014-09-12 14:59    編輯: 馬秀 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項目編碼

QHXZSP1—35—005

事項名稱

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

行使依據(jù)

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附件第377項。

《氣象災害防御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70號)第二十四條:“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、施工、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,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辦法的資質證……”

《青海省氣象條例》第二十七條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專業(yè)設計、施工、檢測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資格。未依法取得資質和資格的,不得從事雷電防護裝置相關工作。

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省內雷電防護專業(yè)資質的管理工作,承擔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和乙、丙級雷電防護工程專業(yè)設計、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。申請雷電防護專業(yè)設計、施工、檢測資質,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《防雷減災管理辦法》(中國氣象局24號令)第二十條:“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。”

《青海省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管理辦法》全文

辦理主體

省氣象局(法定)

申辦主體

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

項目類型

承諾件

項目子項

受理條件

(一)由省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當?shù)卣鷾试O立的專業(yè)防雷檢測機構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;

(二)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資料、檔案存放場所;

(三)具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技術工作應配備的儀器設備;

(四)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5人以上,其中具有防雷相關專業(yè)中級職稱以上技術人員2人以上;

(五)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,應持有《防雷裝置檢測技術人員資格證》。

申辦材料

(一)書面申請報告;

(二)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;

(三)機構成立批準文件、法定代表人任命書、法人組織代碼證等原件及復印件;

(四)專業(yè)技術人員簡表,技術人員的《技術職稱證書》、《防雷裝置檢測技術人員資格證》原件及復印件;

(五)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技術工作應配備的儀器設備性能表;

(六)現(xiàn)有檢測標準、規(guī)范目錄和各項規(guī)章制度目錄;

(七)防雷檢測質量管理手冊。

法定期限

30個工作日(含資質評審時間10個工作日)

承諾期限

27個工作日

申辦流程

受理-初審-評審-核準-發(fā)證

辦理部門

青海省氣象局政策法規(guī)處

辦理地點

省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

聯(lián)系電話

0971-5115609

是否行政服務中心事項